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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文章出处:快创通注册 公司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01-12 15:56:15    点击数:-   【
我们在注册或使用商标时,会不经意间遇到冲突,那么这是如何形成的呢?下面,快创通小编将告诉你名人名称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形式,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主要是指未经姓名本身许可,申请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或者当名人已经使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时,他们会先申请其他类别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商标法》没有关于未经名称持有人许可使用他人名称注册商标的规定。但是,未经姓名持有人同意擅自使用意味着盗用。使用他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实际上是对他人名义使用权的侵害,这自然导致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二是用名人的艺名、笔名、拼音名等注册商标。

广义的名称除了原名称外,还包括文字、数字、艺名、别名、笔名等。可以区分自然人的个人特征。这些名字有时比他们的真实姓名更为人所知,如鲁迅、三毛、方等等。以公众熟知的名人真实姓名以外的名称注册商标,也可以直接将商标与商标所标示的名人联系起来。虽然这种姓名权制度在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姓名权保护制度来处理的。

三、注册商标,如名人姓名的同音异义词或改变笔画

在实践中,为了规避法律,一些人使用名人姓名的同音异义或改名来注册商标,如王的羽绒服、赵本山的衬衫(赵本山)等。这类商标能否注册,商标局处理不统一。显然,模仿名人姓名登记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名人的权益,但很难被认定为侵犯了名人姓名权,因为传统民法保护的是真实姓名。这种情况只能从名誉权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中得到保护。
四、以名人的真实姓名注册商标

与名人同名的权利人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姓名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同名人故意利用同名便利,造成与名人姓名混淆的情形,也将构成对名人姓名权的侵害。根据民法理论,利用重名与名的排比故意混淆姓名,也是对姓名权的侵害。其实无辜的人是想不到名字侵权的。如果不存在同名人使用该名称造成外观混乱的危险,则不视为侵犯名人姓名。因此,侵犯名人姓名权的关键,主观上取决于有限公司是否有意要钱,使用时是否能使人注意到与其同名的人有实质性的区别,否则就是侵权。

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五、名人姓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注册商标
很多人的名字除了名字还有其他特定的含义,比如黎明和日出。这些名字的使用有很多含义。商标注册人善意使用,消费者不会直接对应,客观上也不会造成混淆。申请人被禁止在明显不公平的地方注册。有一次,一家房地产公司把黎明注册为商标,歌手黎明反对。商标局认为黎明是现代汉语中的常用词,带有黎明商标的商品在流通,并不会让消费者误以为与某人有关系。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无效,被异议商标允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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