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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3月1日起全国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1-03 10:22:00    点击数:-   【

  日前,工商总局发文要求:自20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01、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0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 、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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