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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关注的“点”及建议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03-18 14:14:55    点击数:-   【

得税是我国税务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管方式,有些中小企业主可能认为这种缴税方式较查帐征收,是不是简单得多。其实不然,本文重点讲解企业所得税要关注的一些“点”。 快创通小编整理了资料,欢迎阅读。

一、根据我国征管法等相关法规,其实是税务部门在查帐征收不可行的情况下而采取的暂时征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企业实行的条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企业所得税应关注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仔细分析一下,企业如果有以上情况发生,真不是什么好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因此,的企业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在我国加强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没有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是难以发展壮大的。

二、不是所有类型企业,都可以企业所得税,以下企业不可以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入政策的企业);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大连地税:除特殊情况外,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企业原则上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如确需采用方式的,应报市局核准后实行。

三、一般是在上年末或本年初,由企业主管税局执行。无论是核定应税所得额还是应税所得率,主要是从企业主营业务而定,对非日常所得,是不包括在其中的,如这些收入你还得另缴税:股权投资转让或土地转让净收益等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收入,扣除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为非日常经营性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应将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上述非日常经营性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加上日常经营性项目收入乘以适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进行申报纳税。

四、方法有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税所得额,实际执行中,税务部门是优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目前税务部门比较容易掌握的企业收入总额,也就是企业开票收入,所以,很多地方税务部门是通过预估收入来确定企业应税所得率(额)的。

五、应税所得率和应税所得额,缴税方式是不一样的

1、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年度不进行汇算清缴

六、哪些行业是税务部门青睐的对象

对于收入成本难以管理的行业,税务部门是会动要求纳税的,如餐饮业纳税人在采购蔬菜、海鲜等原料时很少能取得正规发票,有的到工商所代开收据,有的用自制收据或白条入帐,成本核算严重失真,帐目管理很不规范。因此,象餐饮业或类似餐饮这样的行业,税务部门是倾向于的。

七、个人所得税也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4 号)规定: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该机构、场所的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凡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214 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法规核定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作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应负担的工资薪金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之风险

并不是税务部门一核定终身的,如果发现企业有隐满收入或成本,税务部门有权重新调整当年应税所得率或应税所得额,也就是企业所得税是具有税法的不确定性。据某报载,某企业在税务部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往年的库存收发帐本,发现企业成本远大于当年的核定收入,从而重新追加所属年度的应税所得核定额,并加收滞纳金等处罚措施。因此,企业主在所得税时,要实事求是,不要认为核定得越小越好,要与企业实际经营基本相符。如果次年经营差异较大,会有税务风险时,应要主动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杜绝核定的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建议:引入事先裁定

1、上文说到,具有税法上的不确定性,主要是由于基层税务部门执行难度和手段落后等原因所致。其实从我国中小企业现状来看,是一种有利于某些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征管模式,而不是征管部门无可奈何之下策(从我国税法对之定义来看,好像是无可奈何之举)。如何?这需要引入事先裁定这种国际通行的税务征管手段。不能搞秋后算帐(注意:秋后算帐不是个案),从法理上来看,其实是事先裁定的一种变相运用。很多企业主其实喜欢事先裁定的,事先裁定的先进性在于让企业事先知道自已的税务成本有多少,便于企业战略的实施。因此,鉴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小企业成立时间短的实际,在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时,可引入事先裁定之政策。

2、前瞻性创业企业实施。党的十九大更加重视企业、个人创业创新,从我国新生创业企业现状来看,企业创业初期很多是不规范的,包括财务管理的不规范,笔者曾看一个成立不到3年的企业,由于研发的成功,新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很有竞争力,想进军资本市场,但由于前期管理不规范,隐含的税务等风险极大,如果现在梳理前期帐务,几乎要发生灭企之灾,风险无法承受。不得已,为了融资及打进国际市场,企业主重新成立了一个同样的企业,转企成本很大。现在从税法角度看,像这类新型高风险高成长型企业,如果在成立之初,就引入事先裁定,将税务等政策风险事先量定,对一个企业的后期暴发式增长,是有不可估量之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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