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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纳税人不再认证发票!你在内吗?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1-16 14:12:00    点击数:-   【
近日,国家总局发布《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进一步简并发票领用次数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信用A、B级纳税人领用发票更方便新政策规定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解读
《国家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税环节。(一)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类的纳税人;
2.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财政扶持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从12月份起,新政策将简并领用发票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推广到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使纳税人发票领用过程更简、选择更多。同时,此次新政策没有对19号公告的上述内容作出废止,相应条款仍然有效。也就是说,除了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外,地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财政扶持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仍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19号公告第五条还规定,(二)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这也意味着,若相关纳税人出现这一情形,不得简并领用发票。


办税提示


纳税人办理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特别提示


由于各地均对发票领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一些具体的细节,纳税人应以当地规定为准。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新政策规定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从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财政扶持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解读


我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有关规定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除D级纳税人外,其他全部一般纳税人均取消增值税发票认定。这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来说,改进了办税流程。

此外,由于纳税信用等级是由纳税人的主管国家局、地方局以其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的,因此,对于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政策一律规定,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


办税提示


从12月份起,绝大多数纳税人告别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这一“麻烦”的办税流程。那么,取消认证后,该怎么办呢?

(1)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财政扶持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一些未熟悉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要尽早熟悉,以免耽误办理抵扣事项。


特别提示


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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