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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11-09 15:38:07    点击数:-   【

零售药店申请、核查、同意筹建决定(立项)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具体工作。对同意筹建后的验收,镇、村级药店市局直接委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市药店由市局组织验收或委验收。以下是快创通的小编整理的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内容。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要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准备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或申请办理人按要求将全部补正材料提交的,需要发给申请办理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标注的日期即为受理日期。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决定,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不同意筹建理由,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零售药店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六〉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验收申请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镇、村级药店,在7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验收,并上报市局;市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和县级局,并说明相关的理由;

2、市区药店,县级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市局,市局在12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验收或委托验收,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和县级局,并说明相关理由。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筹建应提交的材料;

1、拟办药店筹建申请;

2、拟办药店负责人个人简历;

3、拟办药店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上岗证)复印件;

4、拟办药店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简历;

5、拟办药店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复印件;

6、拟办药店其它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7、拟办药店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及范围说明;

8、拟办药店拟设营业场所、仓库位置示意图;

9、拟办药店拟设营业场所、仓库平面示意图;

10、拟办药店营业场所、仓库拟设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11、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二)、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现场验收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房协议(非自有房产需提供)复印件;

5、药学技术人员聘用劳动合同书及确保在职在岗证明复印件(申请时未提供复印件的,验收申请时需提供经确认的复印件材料);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7、企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

8、企业与连锁公司的加盟协议书(药品零售连锁加盟企业需提供)复印件;

9、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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