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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注册新增关键词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1-16 15:12:00    点击数:-   【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与之相关的股权激励等财政扶持政策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为促进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现行股权激励财政扶持政策作了调整完善.调整后,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财政扶持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营改增
  营改增是2016年5月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税〔2016〕36号文明确了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关问题,同时相关配套文件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规定.
  营改增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其在推动财税体制改革之外,还有着更广阔的意义——以减税效应,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环保税
  环保税是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获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成为继《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后第四部财政扶持实体法律.该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确定了免征环境保护税范围以及征收管理方式.
  环境保护税对于进一步强化财政扶持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落实治污减排责任意义是重大的.一方面财政扶持的征管更加严格,可以增强执法的刚性,减少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干预,有效地解决企业欠缴排污费,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另外一方面,对主动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企业给予了减免优惠,这也是一个激励措施,促使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3、千户集团财务会计报表
  为进一步加强大企业财政扶持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扶持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文件将国家总局确定的重点大企业集团(简称"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明确.
  2016年第67号公告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总局对大企业财政扶持的管理进入常态化.据悉,截至2016年底,大企业财政扶持管理部门已基本完成了千户集团的数据采集,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制度与分行业族谱描绘基本完成,并与财政部、国资委等第三方初步建立了数据共享机制,形成了风险分析和经济分析的基本数据来源.在此基础上,风险分析技术指标体系和风险分析平台如期建成,首次实现了国家总局层面风险分析的计算机自动扫描,模型校验工作基本完成.各地共完成风险应对任务1465个,核实应补税款201.9亿元,入库税款及滞纳金190.4亿元.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2016年,财政部、国家总局、科学技术部三部委对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予以较大修订,在核心知识产权、科技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等指标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强化了后续监督管理.
  新《办法》适当放宽了认定条件、简化了认定流程、缩短了公示时间、扩充了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使更多企业可以享受该政策.同时《办法》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财政扶持.
5、CRS草案
  2016年10月,国家总局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对基本定义的解释、新开账户与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无需开展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账户的范围、金融机构需收集和报送的信息范围,以及对违规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处罚措施等.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的负担,《管理办法》在"标准"允许的范围内简化了相关合规要求,尽可能兼顾国内、国际两方面需要.
  2014年9月,我国在二十国集团(G20)层面承诺将实施由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通过加强全球财政扶持合作提高财政扶持透明度,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代理记账行为.按照时间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国家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我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2016年,国家总局在基础上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
  相关政策明确了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行业限制、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加计扣除时间限制、会计核算和费用管理的具体要求、后置项目鉴定要求、研发费用比例限制、委托研发事项限制等.首次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行业限制中采取"负面清单"方式列举,扩大了可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
  研发费用新政的基本取向是在规范管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研发活动、更多的研发费用支出能够享受到国家的财政扶持扶持,鼓励各类型企业重视研发,提升创新能力.在管理上,减少审批环节,加强后续管理,提高对企业合规性的要求,从而让更多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顺利享受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7、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2016年1月5日,国家总局发布《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决定继续开展"春风行动",推出10类31项便民措施,便利化改革推动纳税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自"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以来,目前简并申报缴税次数、推出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等30多项成熟经验已在全国推开.同城通办、省内通办、无纸化办税、免填单服务等措施集中落地.各地机关累计推出19项3737条办税便利化措施,进一步优化了办税流程.70%以上事项可即时办结,报送资料减少40%,报送环节压缩60%,办理时限缩减50%.
  8、资源税改革
  2016年5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总局发出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日,财政部、国家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河北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在已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此次改革将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在河北试点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我国一项重大税制改革.至此,我国将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方式.同时试点水资源费改税政策,对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充分财政扶持刚性和对市场的调节作用.
  9、规范行政处罚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扶持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要求,2016年11月30日国家总局发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使规则》按照"规范人、方便纳税人"的基本要求,着重加强权力约束和引导,推动执法公正透明,使机关自由裁量权不再"任性"。
10、"一带一路"
  2016年,我国分别与柬埔寨、罗马尼亚、波兰、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一带一路"国家签署财政扶持有关协定、议定书.我国与俄罗斯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和《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也于2016年4月9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决策,通过与"一带一路"国家签署有关财政扶持协定和议定书并有力执行,能够有效保障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的利益.
11、稽查
  2016年国家总局发布相关政策文件推动国地税联合稽查,确立了稽查随机抽查"双摇号"制度.
各地国地税稽查局联合办案,同步进户检查,联手调查取证,及时交换信息,统一执法标准,减少重复检查,持续推动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提升.稽查对象及检查人员随机确定进一步推动了稽查选案和检查的公平.
12、印花税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7年起,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有关管理事项。
  由于日常管理疏忽,近年来因印花税缴纳而产生的补税处罚案例时常发生.《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要求纳税人设置《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机关对印花税的有效监控,纳税人也应当藉此完善自身对这一税种的内部管理。
13、土增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财政扶持
  2016年,国家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财政扶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还问题做出了规定.
国家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财政扶持.但在实际工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继续开展其他经营活动的,其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财政扶持.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此次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财政扶持政策进行了完善。
14、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2016年,国家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公告》对关联申报的主体,关联关系的判定,关联交易类型,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报送内容,以及同期资料的种类、内容、准备条件和时限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BEPS行动计划要求,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是增强税企间信息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各参与国必须完成的四项最低标准之一.42号公告的出台主要是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相衔接,明确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的相关要求,同时对关联申报的内容加以细化。
15、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
  对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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