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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食用农产品公司习相关细节解读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3-16 14:08:00    点击数:-   【
  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没有规定许可制度。所以,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区分食品与食用农产品应注意3个问题:

  一、看是否经过农业生产环节和收获环节以外的加工;

  二、看是否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

  三、看是否被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也就是说,如果食品经过一定加工、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就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工商部门监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执行。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租赁商场、超市内柜台经营食品,该如何处罚?可以同时处罚商场、超市吗?
 
  上海市工商局法制处处长解答:

  (1)在查办这类案件时,应该先看经营者以谁的名义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2)对于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如果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有关规定,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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