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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01-07 15:54:28    点击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下面就跟随快创通小编来说道说道!

()犯罪的主体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是一种行为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经济法规的行为。从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第82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主体包括股东代表、股东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董事会等。这些主体区别于普通的自然人和单位,公司的登记成立与否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使本不能获得却获得了公司登记的行为人从中获得了不应获得的利益。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看,上述自然人和单位都具有我国《公司法》赋予其的特定法律身份。这种法律身份要求其承担公司登记、变更、撤销的法律后果。因此本罪的主体应为一种特殊主体而非普通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在主观上应是故意,并且希望能够通过虚报的行为骗取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信任取得公司登记。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需知道自己申请登记使用的是虚假的证明文件或采取了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如代理人申请公司登记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股东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虚假的则不构成本罪。本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有两种:

1、骗取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信任是本罪的直接目的;

2、取得公司登记是结果目的。两种目的是手段目的与结果目的统一。

本罪的行为人希望并积极的追求上述两种目的的实现而不论是否会给国家的经济秩序带来损害结果。

()侵犯的客体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本罪侵犯的客体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秩序的损害;有的人认为本罪在侵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秩序的同时还侵犯了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前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公司、企业的资信度不高。国家通过建立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对公司、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通过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以及对公司注册资本真实性的审查,实现对公司设立资格的管理,排除不良公司,保护市场秩序。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逃避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实际剥夺了国家对公司主体资格的审查,破坏了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后一种观点则认为注册资本是保证公司、企业能否正常运营;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的基石。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在逃脱了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的同时,实质上损坏了公司的资信情况,使公司在市场中的承担风险能力下降从而给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带来危险。

现代市场经济竞争激烈,公司的自有资金是现代公司生命的血液。本罪行为人的行为使公司成立之初就缺乏足够的运营基金,这无形中增大了公司的股东、债权人实现利益的风险。一旦公司经营资金周转不灵,就无法实现其应承担的义务。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行为人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应当是某一犯罪侵犯的共性的、普遍的社会关系,其内涵、外延要能包括犯罪所侵害的全部社会关系。本罪直接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登记管理的制度,损害股东

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派生于对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侵害。行为人只有利用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之后才有可能增大公司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如果虚假注册的公司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通过成功的经营积累了雄厚的资本金弥补了其资本金的先天不足,虽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特征,但我们不仅不能认为它侵害了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不宜使用刑法去调整这种现象,否则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是一种不经济的司法行为。因此,我赞同前一种观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

()犯罪的客观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

1、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石。我国法律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了法定的最低限额。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以生产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咨询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等。由此可见,注册资本额的存在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因此,本罪客观行为的对象必须是注册资本。

2、行为人必须有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是指行为人的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司法定的最低出资限额,而谎报达到了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造成形式上达到了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实践中存在三种情况,即实际出资额低于法定的最低出资限额而虚报;没有实际的出资额而虚报达到了法定的最低出资限额;虚报实际出资额高于法定的最低出资额。前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好理解,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三种情况。即使虚报实际出资额高于法定的最低出资额,行为人出资已经达到了法定的最低出资额,若其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罪。

3、行为的手段特征在于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伪造的或不真实的证明文件用于公司登记。而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的章程、审批机关的批文、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等。采取其它欺诈手段是刑法上的一个兜底性的规定。其本质属性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

4、行为的后果和情节特征必须是骗取公司登记和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公司登记是本罪成立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仅有欺骗行为却被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识破而未获得公司登记是不能成立此罪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是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何正确把握此罪既不放纵犯罪又不限制经济的发展,本罪的情节规定给出了答案。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未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地步就不宜轻易使用刑法去调整。因此,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种情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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