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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注册上海公司后记得及时申报纳税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3-31 13:06:00    点击数:-   【

  再一次提醒,注册上海贵公司后不是就完事了,要记得记得及时申报纳税。那么对于没有开发票没经营的公司来说也要进行零申报处理,但是这只是短时的,长时间的零申报对公司是不好的。那么下面就来谈谈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注册上海公司要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1、经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针对这种情况,机关应依据新《财政扶持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经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针对这种情况,机关应依据新《财政扶持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新《财政扶持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
  新《财政扶持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新《财政扶持征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局(分局)局长批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机关还可依据新《财政扶持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财政扶持征管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
  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机关应依据新《财政扶持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财政扶持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新《财政扶持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财政扶持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您对纳税申报还是不了解,可以请我们来做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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