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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的疫情财政扶持政策合集,你的公司适用吗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06-17 10:59:56    点击数:-   【

为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广大企业的负担。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为企业减负、共抗疫情的政策,上海市总局梳理了《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财政扶持政策操作细则。


为了帮助广大企业更及时准确地了解和享受这些财政扶持政策,快创通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整合、梳理,有需要的企业老板可以转发收藏点赞哦!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企业的留抵财政扶持力度

财政部、国家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明确加大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六大行业企业的留抵财政扶持力度。3月23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召开,介绍增值税留抵财政扶持有关情况。


1、补贴对象

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财政扶持政策力度。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放宽增量留抵财政扶持条件,将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就是全部退还。同时,在财政扶持进度上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在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


2、覆盖行业

重点支持制造业等行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税额问题。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财政扶持政策力度,此前,对于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这次将范围扩大到全部制造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并在今年年底前一次性退还这些行业的存量留抵税额。


3、财力保障

中央提供财力保障,确保财政扶持及时退付、“三保”足额保障。财政部在按现行税制负担50%财政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再通过安排1.2万亿元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基层落实财政扶持减税降费和保就业保基本民生等。

4、企业申请财政扶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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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创通提醒各位企业老板:


(1)部分地区部门贯彻本次政策效率较高,具体以当地口径为准;

(2)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办理完毕后,再办理留抵财政扶持的申报;

(3)各个节点的集中办理并不是说“过期不候”,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以上节点后仍能按规定申请财政扶持享受红利。

P.S.不过还是早退早好

快创通结合部分企业客户的实操经验,大部分小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都可以享受本次留抵财政扶持政策。


企业可通过电子局后台如实输入企业的财务数据或其他企业资料,系统会协助判定企业是否符合财政扶持主体要求。


如果您的企业不符合要求,可能是由于不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财政扶持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财政扶持、骗取出口财政扶持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财政扶持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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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


1、减免对象

在本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用地,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2)开发建造除保障性住房以外房地产项目;

(3)财政部、国家总局规定不能享受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2、减免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

(2)因歇业、改制等原因(除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外)按规定已进入清算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

(3)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本款所称“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4)执行政府定价、承担公益职能,发生亏损的;

(5)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

(6)经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

上述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亏损”,即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


3、申请程序

(1)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主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核准。


(2)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② 减免税申请报告;

③ 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 证明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① 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等事项的证明材料;


② 因歇业、改制等原因按规定已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等事项的证明材料;


③ 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区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反映纳税人申请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数据的证明材料;


④ 执行政府定价、承担公益职能的纳税人,应提供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⑤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经相关部门认定;


⑥ 经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是指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双百企业、市级设计创新中心(企业)、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等,具体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并每年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上述中小企业范围因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作相应调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2〕16号)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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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疫情期间,各税种财政扶持合集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行业类别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份,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份,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对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高50%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地方教育附加减征幅度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优惠内容: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份,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底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5、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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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快创通团队的实操经验,建议各企业在申请留抵财政扶持前排查以下三大风险点:


风险一:确保留抵税额形成过程合法合规,核查留抵税额形成过程中是否有票可查、有交易实质(例如部分固定因管理不善己灭失毁损,未做进项转出处理〉,特别是核查与发票相关的合同、发票联次、付款记录、物流证明、出入库证明等。


风险二:考虑到留抵税额是时期数,企业历史上形成的有瑕疵的进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均会影响财政扶持当期的留抵税额的“清洁度”,进而影响当期留抵税额财政扶持的合法性,对于企业财务内控不健全的企业特别需要注意核查以往进项发票的合规性,发现问题应主动采取措施弥补。


风险三:核查企业是否仍有收入未及时申报增值税,避免虚增“留抵”税额的情形,避免账外收入恶化为偷税的行政责任,乃至逃税的刑事责任。


在相关操作过程中,如遇您有上的疑难问题,可随时咨询快创通的专业团队,避免潜在的财政扶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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