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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实现“证照分离”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12-31 17:22:08    点击数:-   【

想开办企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如今,拿“照”容易了,但“证”的办理过程仍旧繁琐。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让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自贸试验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在哪些地方试点?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怎样的改革?今天,快创通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在哪些地方试点?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二、什么时候开始?

2019121日起。

(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方案应于20191130日前向社会公布)

三、试点将有哪些变化?

清单管理全覆盖!

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等内容。

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审批事项能免则免!优化服务能简则简!

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523项事项,直接取消审批13项,审批改为备案8项,实行告知承诺60项,其余442项采取压减材料和时限、延长或取消有效期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

1、直接取消审批

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2、审批改为备案

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3、实行告知承诺

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

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4、优化审批服务

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实现“证照分离”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下放审批权限。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

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坚决取消”奇葩证明“,主动压减审批时限。

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等。

四、有哪些改革配套措施?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

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

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国务院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6部法律有关规定;同时,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48号、第671号修订)有关规定。

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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