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568-992
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新闻中心 » 注册公司百科 » 公司注册答疑 » “五证合一” 登记问题解答

“五证合一” 登记问题解答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2-10 11:51:00    点击数:-   【
  一、什么是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在“三证合一”“两证整合“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自2016年10月1日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二、“五证合一”的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适用于本市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

  三、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四、2016年10月1日前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如何办理 “五证合一”?
  2016年10月1日前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在变更登记同时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五、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是否还要重新办理“五证合一”?
  已办理“三证合一”并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不需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

  六、“五证合一”后,未换发的证照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除个体工商户外,暂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其他市场主体,其证照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有关证照到期的可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七、换发营业执照后,注册号变成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有相关证明文件?

  市场主体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可以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启用证明。同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www.sgs.gov.cn)开设专栏,供社会公众查询办理“两证整合”“五证合一”市场主体的原注册号和新统一代码。


  八、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用人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天内,至注册(经营)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https://zzjb.12333sh.gov.cn)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同时补充填报相关社保信息(如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单位社保工作联系人等)。具体详情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www.12333sh.gov.cn)、“上海社保”移动服务平台,或拨打12333咨询电话了解。

  九、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如何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调整?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无需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变化信息直接发送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将同步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补充填报的信息(如单位开户银行基本账户、社保联系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至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调整,或直接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办理调整手续。

  十、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后是否需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注销手续?
  已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在注销之日起30天内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对社保账户作暂停处理。申请办理社保注销登记前,应当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十一、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其他关于社保登记的其他事项该如何知晓?
  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致电12333咨询。

  十二、实行“五证合一”后,原持有的“上海市统计登记证”该如何处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沪府发[2015]7号)文件精神,本市自2015年3月17日起取消统计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自行保管统计登记证,有效期满后自行销毁。


此文关键字:五证合一
电子营业执照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6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