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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审批需要准备的材料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01-28 14:27:4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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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核准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人使用银行数字证书或CA公司发放的数字证书登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提交申请,等待系统确认结果

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中外合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外资企业审批需要准备的材料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2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2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营者盖章);

2)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二)外商独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2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另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1)外国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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