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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母公司、集团控股公司,注册地的选择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12-08 13:24:00    点击数:-   【
一、总分公司模式下,总公司注册地的


总分公司模式下,总公司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不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纳税义务上来看,总分公司通常实行汇总纳税,经营亏损可以用其他机构的盈利进行补亏。


按照《财政部国家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我国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款预缴、汇算清缴、查补税款等均按照法定的分摊比例进行。若总分机构适用税率相同,则可以直接计算应纳税总额,然后按照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计算各自应纳税额。若各机构适用税率不同,则需要先计算出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汇总计算出应纳税总额,然后按照比例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分摊。举例来看,如果总公司位于西部大开发地区,并且符合财政扶持相关条件,作为汇总纳税总公司,总机构分摊的50%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适用15%的财政扶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实现税负的降低。


二、母子公司模式下,母公司注册地的


母子公司模式是目前非常普遍的一种企业组织架构安排,从法律上看,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责任。通常母公司承担战略决策、财务融资政策制定、研发等职能,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统一战略分工组织生产运营。


就财政扶持而言,母子公司可以享受100%股权关系母子公司间资产“免税”划转、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等优惠政策。尤其,母公司在扩张或收缩企业规模的过程中,通常是通过资产、股权收购、转让实现的,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母公司能够享受区域性的财政扶持政策,则可以实现转让税负的合理降低,实现企业及其股东财政扶持利益最大化。


三、集团控股模式下集团公司注册地的选择


对于500强企业以及大型企业集团而言,由于经营规模的巨大,通常采用集团控股模式,其中,集团控股公司主要充当资本运作平台、发挥金融功能。


在当前管理不断规范的背景下,集团控股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股份减持、投资退出等资本运作的税负十分沉重。不仅影响投资者利益,对于企业商业战略推进也会产生负面影响。资本运作的主体适用的法定税负率直接决定资本运作的税负情况。因此,集团控股公司如果适用较低的税负率,则可以降低资本运营中高额溢价收入产生的高额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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