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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开曼公司实现海外上市?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6-01-13 09:53:00    点击数:-   【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于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注册的公司,可在香港证券市场实现上市。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Main Board Rule 19.29 to 19.57 & GEM Rule 11.05),于香港(Hong kong)、百慕大(Bermuda)、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合法注册的公司,可在香港证券市场实现上市。

基于上述区域选择,中国公司在香港上市时可选择直接上市和曲线上市两种途径。前者,以中国公司身份上市,是为H股上市;而后者则以境外(百慕大、开曼群岛、香港)注册公司身份实现上市,称为红筹股上市。

简单的说,就是在开曼群岛设立一家免税公司,而后对中国境内的现有公司进行100%股权收购,使其成为全资子公司,基本业务完全纳入开曼公司,用开曼公司向香港联关所申请上市。最终,完成境内公司海外融资的目的。

红筹上市的基本架构:

一般来说,红筹上市的基本构架通常为四层,即实际控制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BVI)设立BVI公司甲,BVI公司甲在开曼设立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开曼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公司乙,BVI公司乙在香港(以下简称HK)设立HK公司。

赵先生等人为自然人股东--BVI公司甲--开曼公司(上市主体)--BVI公司乙--HK

1.海外第一层权益主体——BVI公司甲:

在BVI注册成立第一层权益主体BVI公司甲的原因为,BVI对公司注册的要求简单,成立程序快捷、维续成本低廉、保密性高;宽松的外汇管制;无须缴付任何所得税、预提税、资本利得税、资本转移税、继承税、遗产税或财产税。

2.海外第二级权益主体——开曼公司:

现香港联交所接受注册在香港、开曼、中国、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公司挂牌上市。因BVI注册公司透明度低不易被接受,所以X公司选择开曼作为上市主体。

3.海外第三级权益主体——BVI公司乙

该架构设计的目的在于:a、如果未来上市公司有新的业务,可在开曼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乙,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间彼此独立,不会彼此牵累;b、根据香港税法,境外公司转让香港股票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股票价值的千分之二,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担。因此,在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中间加设BVI乙公司后,如果未来开曼上市公司处置中国项目权益,可以以开曼公司转让BVI乙公司股权的方式操作,规避香港的印花税。

4、海外第四级权益主体——香港公司

该架构安排的目的在于,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中港财政扶持协定”)对于香港居民企业 取得的来源于内地的股息所得,可以申请享受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协定优惠待遇,如果中国向BVI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则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近年来,中国机关对香港公司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越来越严格,不仅要求申请人注册地在香港,而且申请人须为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 权的“受益所有人”。因此,即使海外架构中加设香港公司,如该香港公司仅为导管,并不代表必然会享受到中港协定财政扶持待遇,但毕竟搭建香港夹层公司为股 息红利享受协定财政扶持创造了可能性。

开曼公司上市为什么用到多个BVI公司?

假设A先生与B先生共同投资拥有一家境内公司,其中甲占注册资本的70%,乙占注册资本的30%。为了在香港上市首先按照在内地公司的出资比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BVI公司,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在合并前后不可有任何的股权变动,只要收购方即BVI公司和被收购方内地公司拥有完全一样比例的股东,在收购后,内地公司的所有运作基本上完全转移到BVI公司中。接着,对BVI公司增资,再与A先生和B先生进行股权转让,收购他们拥有的内地公司的股权,则内地公司变为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VI公司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群岛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日后在香港挂牌上市的公司。然后,BVI公司又将其拥有的内地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开曼或百慕大公司。搭好了框架,就能以开曼或百慕大公司的名义申请在香港上市,同时,在上市公司与内地公司之间再多设立一家公司,以利于将来内地公司具体经营发生变更或股权变动时不至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定性,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BVI注册公司要求比较简单,只需要股东和董事各一名,两天就可以注册下来,然而透明度低基本上不被任何地区接受上市。而在百慕大、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可以在香港及许多其他地区申请挂牌上市。在国内产业和开曼公司中间加一家BVI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BVI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收购国内企业的主体,控股国内企业,而开曼公司又百分百拥有BVI公司的股权。如日后上市公司每有新设业务,可在开曼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使从事不同业务的公司间彼此独立,不会彼此牵累。而且,BVI公司的税法中只有BVI公司和BVI公司之间的股权是可以完全免税的。在多个代理记账地注册多个“壳”公司,层层交错的控股关系,而各地公司的信息都是保密的,非常方便关联交易,甚至把不良资产注入新公司,因此架构越复杂就越安全。

注册开曼公司拥有注册成本低,便于管理,可在香港、新加坡、美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买卖,可设有“股东名录分册”且股东名册可以不放在开曼群岛上等好处,因此内地企业对注册开曼公司十分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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