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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务筹划思路及案例分析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9-05-14 13:38:08    点击数:-   【

纳税问题时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一个义务,不管是谁都必须要依法纳税,有任何偷税税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这些行为是需要付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接下来快创通小编就来和大家说说相关内容介绍吧。

进项税金调整额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1.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既用于实际征收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进项税金调整额 =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税项目合计/全部销售额合计)2. 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例 1.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基本建设项目领用货物成本为30000元,产成品因风灾损失价值100000元,其中损失价值中购进货物成本 70000元,进项货物全部为17%,则进项税金调整额=(3000070000) × 17%=17000()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其中甲产品免征增值税,2 月份支付电费20000元,进项税金3400;支付热电力费 10000 元,进项税金1700元,本月购入其他货物进项税金为60000元。上述进项税金的货物全部共同用于甲、乙两种产品生产。当月共取得销售额为1500000 元,其中甲产品为500000元,则进项税金调整额为:进项税调整=(3400 1700600000)×(500000/1500000)=21700() 利用挂靠节划 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为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政策合理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靠。


增值税税务筹划思路及案例分析

1:某大型机械生产企业,生产的A类机械属大型笨重商品,一般运费占产品销售额的20%左右,以往做法,由该机械企业销售机械并提供运输服务,将运费包括在销售额中,全额按 17%计算销项税额,公司决定专门成立一个运输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销售的A类机械,销售额不再包括运费,运输由运输公司单独开票结算,而运输公司按3%的营业税缴纳营业税,使得这部分运费的负担从 17%降到了3%,而一般购进大型机械均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因而不涉及购货方扣税问题,所以将运费部分单独核算不影响购货方扣税从而也不危及双方购销业务。

2:某建材企业,生产的某类建材产品属综合利用产品,其原料中掺有25%的粉煤灰,增值税实施以来,由于其原材料大多为泥土、砂石及工业企业的废物如粉煤灰,在购进时大都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金,税负较高。 1995年以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粉煤灰、煤矿石、石煤、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 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之前免征增值税,该企业发动科技攻关,在配料比例中将粉煤灰的含量提高到30%以上,又不使该产品的性能受影响。通过这种技术处理,企业一方面享受了政策,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对废弃资源粉煤灰的利用,利民也利己。利用分散优势节划 某乳品厂隶属于商业局,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分部,牧场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该企业在该组织形式下增值税税负很高,因为依据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该厂为工业生产企业,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而依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接收购额的 13%扣除进项税额。经研究,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开独立核算,分为两个独立法人,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在生产协作上仍按以前程序处理,即牧场生产的鲜奶仍供应给乳品加工厂加工销售,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购销关系结算,这样处理,将产生以下效果:作为牧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 (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0% 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已远远大于原来草料收购额的10%,销售产品,仍按原办法计算销项税额。经过以上的机构分设,解决了原来企业税负畸重的矛盾,而且也不违背现行政策的规定。利用混合销售节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 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但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缴纳营业税。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 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的50%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3:某木制品厂生产销售木制地板砖,并代为用户施工。1996 10月,该厂承包了飞天歌舞厅的地板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0万元。其中:本厂提供的木制地板砖为 4 万元,施工费为6万元。工程完工后,该厂给飞天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工费)。 假如该厂 1996 年施工收入60万元,地板砖销售为50万元,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施工收入为50万元,地板砖销售收入为 60万元,则一并缴纳增值税。那么,该行为应纳增值税额如下:10/(117%)×17%=1.45( 万元)从事兼营业务又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或企事业单位,如果当年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金额较大,企业有必要增加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超过年销售额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不纳增值税,从而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例2:立新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1 日销售货物4万元,并利用自己的车队为购买方送去货物,运费为800元,此项业务应纳增值税如下:(40000 800)/(1 17%)×17%=5928.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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